关于徐州职工医保的相关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甲乙类药品和发生的甲乙类诊疗项目,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累计起付线,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其中,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能使用个人账户、累计起付线,不能享受统筹待遇。在A级、B级定点药店购买甲乙类药品,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累计起付线,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C级定点药店购买甲乙类药品,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累计起付线,但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备注:多次住院起付线依次递减100元,设置下限(在职三级300元、二级200元、一级100元,退休按照50%执行)。
三、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一)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2025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改成按月征收,每月用人单位和个人各缴纳6元,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每月12元)。
(二)职工大病保险补助标准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和门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为18000元,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按7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支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人员基金支付比例在其他参保人员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不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医疗费用
1、超过医保“三个目录”支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除外)等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非正常转诊转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4、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其个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