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187号)和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印发的《徐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徐医改办发〔2017〕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签约双方的权益,现就签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项目,设立三类签约服务包(见附件):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免费向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内容;二是健康管理综合服务包,为居民提供建档评估、咨询指导、分诊转诊等健康管理共性服务内容;三是个性化服务包,针对居民不同的健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项目。
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及健康管理综合服务包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市区执行或由当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签约居民需求统一制定。各类签约服务包应根据不同服务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方式、服务频次、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
新增个性化及延伸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实行统一编码。
二、合理制定签约服务收费标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支,不得向签约家庭或个人收费,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市区健康管理综合服务包收费不得高于80元/年,其中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4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自付。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健康管理综合服务包收费标准可参照市区执行或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和医保基金使用性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报市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个性化服务包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所选择服务项目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累加计算。其中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 4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签订的个性化服务包由职工医保基金统筹支付4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自付。
新增个性化及延伸性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通过与服务对象协商,按照服务时间、次数或人数等收取费用。
三、明确付费方式
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签约时居民一次性缴纳个人付费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签约服务费中个人付费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要求在每年年底前考核后支付到家庭医生团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在次年初考核后予以支付。签订个性化服务包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其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与其全年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之比达50%以上(含50%)的,次年一季度前医保统筹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基金承担的签约服务费;占比在50%以下的,基金减半支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500元提高至800元。
建立退出机制,签约居民对服务不满意或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应在扣除实际服务的费用后,退还签约居民,签约居民退出个性化服务包的,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服务,签约服务涉及的医疗服务收费、医保支付政策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规范签约服务收费行为
(一)规范服务协议。供需双方需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应明确签约服务包名称、项目及项目内涵、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医保补偿标准、减免金额等内容,居民是否接受签约服务以及如何选择服务包,由居民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保证服务质量。签约的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提供签约服务,签约人数和服务内容不得超出服务能力,签约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协议内容保质保量,不得漏服务、少服务,同时要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与不同服务人群分别签订。对未签约的常住居民,也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签约人员,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和健康综合管理服务包以及个性化服务包及延伸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依据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签约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按各自职能依法予以处理。价格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监管和服务信息化管理,建立签约服务收费联动巡查制度,重点巡查收费标准执行、服务内容到位情况,以及收费备案、落实价格公示、自愿签约等情况,切实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价格举报和投诉,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徐州市物价局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1日